明公(城郊)行罚决字〔2023〕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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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公(城郊)行罚决字〔2023375

        违法行为人袁某某,男,55岁,户籍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浍南镇,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浍南镇某处,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7日,季为获得非法利益伙同卞某某等人在明光市国强民府某处,组织董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上午、中午、晚上各赌一场,后于2023年3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77500元、赌具牌九一副。袁某某2023年3月7日下午16时许在明光市国强民府21栋1单元401室参赌时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袁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对袁某某持有的13100元赌资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明光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19日,罚款由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前往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共壹份。

    明光市公安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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